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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永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685585338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翔路6231弄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1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林**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苍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3
2018-01-08
(2018)浙0327执异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林维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5-23
2018-05-04
(2018)浙0327民初112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林**、杭州坤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22
2018-05-09
(2018)浙03民终30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夏**、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3-08
2018-02-23
(2018)浙0327民初5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81784.18元
民事案件
5
2016-04-11
2016-04-11
(2016)浙0327民初031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11-17
2015-11-17
(2015)温苍商初字第12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49579.24元
民事案件
7
2015-11-17
2015-11-17
(2015)温苍商初字第12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508735.91元
民事案件
8
2015-10-26
2015-10-26
(2015)温苍商初字第8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82737.48元
民事案件
9
2015-10-26
2015-10-26
(2015)温苍商初字第8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82737.4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港应急罚决﹝2023﹞第000023号
当事人:龙港市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XX,成立日期:2009年03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XXXXXX,注册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XXXXXXXXXXXXX号,经营范围:工艺礼品、金属制品、玩具、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纸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温州市局暗访组对位于龙港市XXXXXXXXXXXX号的龙港市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守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并于2023年6月24日前将存在的隐患整改完毕。对当事人涉嫌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2023年6月19日,经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龙应急立〔2023〕000023号),并指定由执法人员林XX(11XXXXXXXXX)、陈XX(11XXXXXXXXX)负责经办。2023年6月25日,经我局复核,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经查明,位于龙港市XXXXXXXXXXXXXX号的龙港市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守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龙港市祥兴纺织加工厂、龙港市伟达纺织厂、温州博特鑫塑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3年6月12日现场检查情况。(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责改〔2023〕2537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现决〔2023〕175号)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6月12日针对检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暂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的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期限为7天。(三)夏XX询问笔录一式一份叁页,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四)蔡XX询问笔录一式一份叁页,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五)龙港市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公司管理人员夏XX全权处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六)陈XX、夏XX、蔡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七)《龙港市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八)《龙港市祥兴纺织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承租人基本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3年10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六十六条:“【处罚档次】二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罚没款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龙港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22000.00元
龙港市应急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