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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尚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义龙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L13644529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尚峰路1号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2
(2024)湘0182民初10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新润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尚峰食品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2
2022-11-24
(2022)鄂1081民初2032号
侵权纠纷
荆州滔然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尚峰食品有限公司
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3
2022-06-16
(2022)湘0611民初4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
湖北尚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4-13
(2021)川0182民初1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杰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尚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6
2023-03-21
(2023)湘0611执10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尚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23
2021-05-20
(2021)川0182民初1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杰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尚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929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60号
①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7日生产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7日,共计生产30件,每件24碗,合计720碗,当天生产完成后将产品进行包装、入库。并进行登记入库,制作了入库单等资料。在2024年12月17日接到赵一鸣(嘉兴仓)的订货单后开始生产,并进行登记制作销售单,产品名称: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0日销售给赵一鸣(嘉兴仓)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30件,每件24碗,合计720碗,销售价格:55元/件,合计销售金额:1650元。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7日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25JF021201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25JF0212015),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②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生产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共计生产25件,每件32碗,合计800碗,当天生产完成后将产品进行包装、入库。并进行登记入库,制作了入库单等资料。当事人2024年12月20日接到淮海食品城(徐州刘总)订单并进行登记制作销售单,产品: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将2025年1月1日生产的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销售给淮海食品城(徐州刘总)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25件,每件32碗,合计800碗,销售价格:70元/件,合计销售金额:1750元。经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该香辣萝卜(净含量:239g/碗)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2025SBZX0019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320303281430455),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③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生产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共计生产15件,每件32碗,合计480碗,当天生产完成后将产品进行包装、入库。并进行登记入库,制作了入库单等资料。当事人2024年12月27日接新宁县回龙寺镇小新很忙零食店订单并进行登记制作销售单,产品: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将2025年1月1日生产的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销售给新宁县回龙寺镇小新很忙零食店香辣萝卜干(净含量:239g/碗)15件,每件32碗,合计480碗,销售价格:70元/件,合计销售金额:1050元。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香辣萝卜(净含量:239g/碗)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FJ250122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FJ2501220),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④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8日生产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8日,共计生产30件,每件24碗,合计720碗,当天生产完成后将产品进行包装、入库。并进行登记入库,制作了入库单等资料。在2024年11月25日接到赵一鸣(黄陂仓)的订货单后开始生产,并进行登记制作销售单,产品名称: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日销售给赵一鸣(黄陂仓)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30件,每件24碗,合计720碗,销售价格:55元/件,合计销售金额:1650元。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麻辣萝卜干,(净含量:220g/碗,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8日)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J202530291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J2025302918),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⑤当事人...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190元;2、罚款101900元。合计罚没112090元。
1019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2
石首市监处罚〔2024〕160号
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生产的渝素居麻辣萝卜共5件,每件24碗。2023年11月2日,该5件产品销售给了重庆东易食品有限公司,销价75元/件,销货款共375元。2023年12月2日潜江遇客临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东易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5件渝素居麻辣萝卜,2023年12月5日,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潜江遇客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渝素居"麻辣萝卜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生产的“渝素居”麻辣萝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3SCJ0399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29005492834221ZX)各一份,告知了复检的期限及复检的相关事项,当事人委托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渝素居”麻辣萝卜提出了复检要求,并立即组织公司采购、质管、销售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经销商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023 年 12月 29 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渝素居”麻辣萝卜复检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复检结果予以认可。截止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次“渝素居”麻辣萝卜总货值金额为:3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 元,2、罚款 15000 元;罚没款项合计:15375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