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国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092030572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3层编号0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5
2019-02-25
(2018)浙0192民初90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5-25
2019-02-25
(2018)浙0192民初90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5-25
2019-02-25
(2018)浙0192民初90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5-25
2019-02-25
(2018)浙0192民初9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5-25
2019-02-25
(2018)浙0192民初9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9-04
2019-05-31
(2019)京0491民初1688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8-28
2018-05-10
(2018)浙01民辖终6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28
2018-05-10
(2018)浙01民辖终60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28
2018-05-10
(2018)浙01民辖终6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8-28
2018-07-06
(2018)浙01民辖终90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采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20号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工作联系函》(上规函字[2025]第145号),于2025年6月19日14时30分到达上城区杭海路XXX号森禾广场裙楼楼顶,发现当事人在裙楼楼顶北侧搭建有二个钢架构筑物、一面隔音板、一个遮阳顶棚。二个钢架构筑物用于固定裙楼的通风管道和电力管道及防晒防雨,右侧钢架构筑物用塑钢板包围,里面为电力控制器及管道,面积共约20平方米。隔音板高3米,长6米(靠近钢架构筑物一侧);遮阳棚长7米,宽4米,下面为裙楼的新风外机和管道。根据征求意见联系函(上采荷综执征函字〔2025〕第002号)的回复认定意见,确认当事人的建筑未经规划许可,且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至本案调查终结时,该处违法搭建未进行拆除。经系统查询,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0日。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