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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大药堂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范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13PDJQ7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村A-14#6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250号
经查,通辽市大药堂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13PDJQ7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04-20,法定代表人:任范,身份证号:15***************7,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村A-14#6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杀虫剂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通辽市大药堂医药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蒙DA475a00333,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村A-14#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范,主要负责人:阴文芳,质量负责人:周静杰,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不含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胰岛素*(含冷藏药品)***。经营方式:零售,有效期至2030年04月29日。2025年10月24日,通辽市大药堂医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阴文芳到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阴文芳对2025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中查明的涉案药品购销记录、库存情况等内容均予认可,确认当事人营业场所电脑进销存系统数据显示涉案药品的完整购销记录:涉案药品购进总量10盒、销售总量10盒、截至检查时库存剩余0盒的事实无误。涉案药品购进单价为12.89元/盒,销售单价为37.00元/盒,当事人购进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批号:20240903)的购进总金额为购进单价×购进数量=12.89元/盒×10盒=128.9元,销售总金额=销售单价×销售数量=37.00元/盒×10盒=370元。阴文芳陈述,当事人在销售涉案药品前,并不知晓该批次药品经检验被认定为劣药,在得知该批次药品为劣药后,已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但截至询问时,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涉案药品。阴文芳承诺对本次询问中陈述的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无补充陈述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明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注:此第八十一条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对应),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劣药的违法所得=销售总金额370元-购进总金额128.9元=241.1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属实。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1.1元,上缴国库,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通科市监处罚﹝2023﹞323号
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胶带”1盒。2、处罚款21000.00元(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整)。
21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3
通科市监处罚﹝202339号
销售劣药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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