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老罗水产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霞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7LR3R73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宝塔河街道沿江大道181号杨岔路菜市场B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证,2026年2月底,当事人从杨岔路菜市场外一流动摊贩处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称用于水产品经营。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称称量、结算时进行了作弊,具体操作流程为:输入密码8827→按“去皮”键→按“找钱”键,此时进行称量时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较商品实际重量重。2026年4月29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8kg牛蛙,单价为20元/kg,支付金额36元。消费者现场使用杨岔路菜市场内的公平秤对上述牛蛙进行了复称,发现其实际重量为1.6kg。消费者立即将上述情况向杨岔路市场管理方进行了反馈。经协商,当事人向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和赔偿处理。同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线索后会同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贴有铭牌,铭牌上的标签信息存在部分缺失的情形,仅显示“电子计价秤ACS-30、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5/10g、实际分度值:5/10g、浙江万衡工贸有限公司”等内容。上述电子计价秤显示界面左侧标注有“重量(千克)”、“单价(元/千克)、“金额(元)”、“最大秤量 15/30kg”、“最小秤量 100g”、“分度值:5/10g”等内容,右侧有“0”、“1”、“2”、“3”、“4”、“5”、“6”、“7”、“8”、“9”、“·”、“置零”、“找钱”、“去皮”、“计数”、“电压”、“抗抖”、“清除”、“累加”等按键。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了现场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QJ526002829)。上述《检定结果通知书》共2个检定项目,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检定结果:不合格,检定项目:称量 5kg;检定结果:5.995kg;要求:±0.5e,检定结论:不合格。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表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截至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上述电子计价秤作为销售水产品的计量器具使用。另查,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有证据证明的违法所得为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向消费者进行退赔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700元;2、对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没收带有作弊功能的ACS-30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款1400元,以上罚款合计2100元。
21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