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淑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84GE79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西环路48号办1.2.3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新0203民初3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集团新疆新特克拉玛依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1
(2025)新0203民初22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魏**
侯*,陈**,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汪**,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1
(2025)新0203民初230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魏**
侯*,陈**,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汪**,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6
劳务合同纠纷
魏**
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陈**,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侯*,汪**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1
(2025)新0203民初30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任**
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8
(2025)新0203民初230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魏**
侯*,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汪**,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陈**,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8
(2025)新0203民初22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魏**
侯*,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汪**,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陈**,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8
2024-06-03
(2024)新0202民初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雄昌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3
(2025)新0203民初23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魏**
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汪中新;侯力;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3
(2025)新0203民初22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魏**
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汪中新;侯力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9
劳务合同纠纷
魏**
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陈敏毅;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汪中新;侯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9
合伙合同纠纷
魏**
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新疆正恒天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陈敏毅;云南华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汪中新;侯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区卫医罚(2024)16号
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于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西环路48号办1.2.3号商铺(克拉玛依汉圣方中医医院)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且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于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西环路48号办1.2.3号商铺(克拉玛依汉圣方中医医院)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且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2-24
2
克区医保处字(2024)第4号
2023年7月-2024年4月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销售“炒白芍、炒酸枣仁、肉苁蓉、蜜紫菀、续断片、玄参、沙苑子、盐小茴香、炙淫羊藿、烫水蛭、山慈菇、蜈蚣”12味中药饮片存在医保结算数量大于院端实际可销售数量,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部分“中药热奄包”治疗未开展,没有使用相应治疗所需的中药饮片开展诊疗,实际操作了医保不能结算的项目,例如:肩颈推拿按摩、精油开背等,实施了“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共计涉及违规数量78032g中药饮片、173条蜈蚣,涉及违规金额270077.81元;2023年7月-2024年4月新疆汉圣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针灸针”存在医保结算数量大于院端实际可销售数量的情况,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部分“温针、温针每穴位加收”治疗并未开展,实际操作了医保不能结算的项目,例如:肩颈推拿按摩、精油开背等,实施了“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违规开具了15304例“温针增加一个穴位加收”治疗,违规金额:61216元。上述两项违规金额共计331293.81元,并已进行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31293.81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应当予以:一、退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331293.81元;二、处以二倍行政罚款662587.62元。
662587.62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医疗保障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