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兴宾区缘之春养生美容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蓝春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02MAA7GY1T5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大桥路4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3〕40028号
经查明,来宾市兴宾区缘之春养生美容馆成立于2022年2月24,开业一直正常营业至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信息如下:茗鑫炫摩洛哥坚果油,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8,净含量:15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65,数量5瓶,截止到案发时,已过期138天。上述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1月底与其所经营店铺上一任经营者韦春连转让所得,转让数量5瓶,购进价格30元/瓶,销售价格30元/瓶,根据当事人供述,自接手上一任经营者转让店铺以来,上述茗鑫炫摩洛哥坚果油并未销售或使用过,由此核定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150元。另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使用台账,无法认定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在过期前还是过期后销售、使用,无法核定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能提供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主动对店内在售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建立完善目前在售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材料,新购进的产品严格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止到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等反馈。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5瓶茗鑫炫摩洛哥坚果油;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被本局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5瓶茗鑫炫摩洛哥坚果油;
3.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