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彩桥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799741124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金外滩大厦21层2102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2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0
(2022)粤0104民初1516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23-03-03
(2022)粤0104民初1516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5
(2022)粤0104民初1516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5
2022-09-23
(2022)粤0104民初1516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1
(2022)粤0104民初15162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7
2022-06-14
(2022)桂0109民初2036号
中介合同纠纷
包**
赵**,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8
2020-06-09
(2020)赣0982民初2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如辉贸易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3
2022-05-30
(2022)桂0109民初2036号
行纪合同纠纷
包**、赵**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588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2-14
2021-12-27
(2021)粤01民初2821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15
2020-06-09
(2020)赣0982民初2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如辉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17
2018-11-09
(2018)桂0103民初10991号
合同纠纷
刘**与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15
2019-08-15
(2019)桂0902民初26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6_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15
2019-07-22
(2019)桂0902民初26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奇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626号
(一)当事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经查,2022年3月26日当事人与懿辉公司签订《医用防护服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2YF0325),合同约定广西奇迈公司向懿辉公司购进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0、175)共20万件,购进单价为31元/件,合计金额为620万元,合同未约定医用防护服品牌。同时,广西奇迈公司提供了与龙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的《医用防护服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龙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广西奇迈公司购进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0、175)共20万件,购进单价为48元/件,合计金额为960万元,此合同也未约定产品品牌。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懿辉公司将上述20万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由东莞市陆续发货至龙州县。
当事人于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向懿辉公司支付货款共620万元。2022年5月5日,当事人与懿辉公司签订《医用防护服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22YF0506),约定其中的10万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价格修改为26元/件,懿辉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退回两笔货款共计50万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实际金额为570万元。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龙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当事人支付货款共785万元。
当事人在购销两份合同中约定经营的产品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并提供了涉案产品注册证(注册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0136),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分类,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属于“14医护人员防护用品”大类中的“02防护服”,涉案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出库记录,涉案产品名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企业:郑州安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0327,注册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0136,数量:170规格92580件,175规格107940件,185规格180件。
(二)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2023年5月9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将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0、175)寄往生产企业郑州安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真伪鉴定,收到企业回复的《情况说明》,经涉案产品标示生产企业认定,该批产品为假冒产品。
根据2024年3月13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的调查询问笔录,懿辉公司实际负责人邹本良承认涉案批次防护服实际不是郑州安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懿辉公司购进白板防护服后,自行包装、消毒、检验并发货到广西龙州县新风剧院。
综上,涉案产品非产品标示的郑州安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为涉嫌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
2023年11月16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抽样委托函》(东市监协委〔2023〕2011160201号),请求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后,2023年12月5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0、175,批号:20220327)进行检验(《关于委托检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函》),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J23020022、YJ23020023)显示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0、175,批号:20220327)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的检验要求。2024年3月1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J23020022、YJ2302002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就该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
本案认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60万元,本案违法所得为390万元(960万元-570万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经营未依法注册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0万元。
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