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传承中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纯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9KBM423X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西路136号9楼9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七市监处罚〔2026〕64号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传承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院服务大厅设置有“药品价格公示栏”电子屏滚动播放,相关服务价格已按规定公示,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后执法人员在该院办公电脑上查看了名称为“郑州传承中医院”的网站,该网站显示有“信息栏导航”、“医院介绍”、“疾病科室”、“医生团队”、“文章列表”、“活动列表”等板块,页面底部设置有“电话咨询”、“免费咨询”等互动窗口,页面标注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豫)中医广[2025]郑第09-22-293号;该网站内发布有《陈爱勤-中医肿瘤专家》《别到肿瘤晚期才想起中医》《中医治疗肿瘤,好在哪里?》《中医治食管长瘤有什么优势?》《卵巢长瘤的症状和中医治疗方法》《乳腺肿瘤如何治疗?听听中医解读“四大秘籍”!》《汇聚名老中医,专治肿瘤癌症》《中医药如何防治甲状腺癌》等宣传文章,上述文章中含有在“控制肿瘤进展、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晚期癌症患者生活质量、减轻放化疗毒副反应等方面疗效显著”、“与单独化疗相比,可以明显延长生存期”、“大幅提高患者的存活期及生存质量”、“对提高远期疗效打下了基础”、“有效地防止肿瘤的发生发展”、“不断创造治疗奇迹”、“帮助众多患者实现高质量带瘤生存”、“在肿瘤治疗上取得较好的效果”、“对提高卵巢长瘤的治疗起到积极作用”、“提高病人的生存质量,改善恶液质,消除腹水,扶正固本,最大限度地延长病人的生存时间”、“从医以来以良好的口碑赢得患者信赖,在业界深受同行肯定”、“获得广大患者好评与信赖”等表述内容;以“陈爱勤-中医肿瘤专家”专家名义介绍诊疗相关内容,相关宣传文章及页面设置“拨打电话”“免费咨询”等引导就诊的联系方式窗口。
2026年02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经查,当事人为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主,上述医疗广告是当事人委托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5年6月1日当事人与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百度推广合同服务期限一年,推广服务费(广告费)2400元/年。当事人取得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豫)中医广〔2025〕第09-22-93号),提供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载明内容为:郑州传承中医院,(豫)中医广〔2025〕第09-22-93号,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眼科(门诊)/口腔科(门诊)/精神科;精神卫生专业(门诊)/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协议)/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皮肤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专业/中西医结合科******;电话:0371-63356789;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西路136号。经比对上述广告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核准的内容不符。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中含有在“控制肿瘤进展、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晚期癌症患者生活质量、减轻放化疗毒副反应等方面疗效显著”、“与单独化疗相比,可以明显延长生存期”、“大幅提高患者的存活期及生存质量”、“对提高远期疗效打下了基础”、“有效地防止肿瘤的发生发展”、“不断创造治疗奇迹”、“帮助众多患者实现高质量带瘤生存”、“在肿瘤治疗上取得较好的效果”、“对提高卵巢长瘤的治疗起到积极作用”、“提高病人的生存质量,改善恶液质,消除腹水,扶正固本,最大限度地延长病人的生存时间”、“从医以来以良好的口碑赢得患者信赖,在业界深受同行肯定”、“获得广大患者好评与信赖”等表述内容,属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诊疗效果或隐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诊疗效果的。
就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涉嫌违反诊疗常规的线索问题,我局已移送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该案件的线索来源以及本案发生本局管辖辖区;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诊疗效果或隐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诊疗效果的宣传内容及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样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符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 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豫)中医广〔2025〕第0922-93号)、《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核准的内容不符,;
6.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凭证及合同,证明当事人委托发布的广告费用;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及图片,证明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撤除涉案违法广告网页,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202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20000元。
20000.00元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