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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山下湖张洁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BE16D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泌湖村下宣自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136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8日从浙江***有限公司购进12盒香芋饼,计购入款108元。当事人将上述香芋饼放在浙江省诸暨市***的经营场所内,未严格按照该蛋糕外包装上标示的贮藏方法将其放置在阴凉处,并以13元/盒对外销售。2024年10月17日,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的香芋饼(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数量为8盒。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将剩余的4盒上述批次香芋饼退货给浙江***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具体为: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于2024年11月19日被本局查获,截至查获时止,实际售出8盒,计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1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4元;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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