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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小宿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宿中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2JBCBX0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筑成村永丰西路221、2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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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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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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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890号
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销售了8.5元的过期食品(豪早点牌三明治生产日期2024年4月11日,保质期90天。巴比熊牌蛋糕2024年4月13日,保质期3个月);8月29日,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利仕爵牌纯三角蛋糕2袋(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90天)、豪早点牌早安三明治25袋(其中16袋生产日期20240411,其中9袋生产日期20240513,保质期90天)均超过保质期限,上述食品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销售的这两款过期食品总重量为:1.56千克,售价合计为56.16元。上述过期食品货值共64.66元,违法所得8.5元。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豪早点牌三明治25袋,利仕爵牌纯三角蛋糕2袋;三、没收违法所得8.5元,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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