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克尔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永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9M1EB90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与新村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生产1000瓶“车爵王”燃油系统添加剂(车用汽油清净剂),规格为120ml/瓶,成本每瓶2元,用款2000元。当事人未经出厂检验,2025年3月3日以每瓶2.5元的价格,将上述生产批次的1000瓶“车爵王”燃油系统添加剂全部售出,得款2500元,扣除成本当事人从中获利500元。
2025年10月1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1688电子商务平台对洛阳高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河南森克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车爵王”燃油系统添加剂(车用汽油清净剂)(生产日期:2025.02.25,规格型号:120ml)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592-2019《车用汽油清净剂》质量标准要求,依据《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检验报告》(NO:ECO01R002807059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证明当事人2025年2月25日生产的燃油宝(车用汽油清净剂),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车爵王”燃油系统添加剂(车用汽油清净剂)的违法时间、数量、金额,以及当事人未经检验出厂销售义务的事实;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权利,以及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车爵王”燃油系统添加剂(车用汽油清净剂)已经全部售出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企业年报信息页面打印件,当事人关于小微市场主体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的清税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小微市场主体的事实;
7、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证明案件来源。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2250元。
225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