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彪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6J4RKLX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层10B-10C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观烟处﹝2024﹞第018号
2024年01月25日下午14时40分,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谭颐鹏、李海昊等5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层10B-10C号进行检查。经现场询问,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彪,张彪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郑远凤,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114205084,经营地址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地址面积大约200平方米,在郑远凤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在该门面进门正对面一门后的仓库右边货架上整齐堆放一批涉嫌违法卷烟,该批卷烟上未发现有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应的激光喷码,经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现场清点该批卷烟的品种数量如下:云烟(细支大重九)12条、云烟(软大重九)10条等,共计23个品种142条卷烟。鉴于上述卷烟具有可移动、易损毁的属性,存在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520114205084。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是现场负责人郑远凤在一陌生女子手中购买后放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层10B-10C号准备进行销售的。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价值101460元。上述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 〔2023〕3 号)序号9第四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未在当地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23个品种142条卷烟按进货总额101460 元的5%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拾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101460) 处以百分之九(9%)的罚款计:玖仟壹佰叁拾壹元肆角整(¥9131.4)。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烟法[2023]4号)文件第九十五、九十六条的规定:拟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23个品牌135.1条发还当事人。抽样送检共损耗6.9条真品卷烟,折合人民币3787.5元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110591.4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4-03-04
2
筑观烟处﹝2024﹞第004号
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50分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谭颐鹏、苟廷玉2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层10B-10C号进行检查,地址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14205084,经营地址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场所大约100平方米,在该经营场所的进门正后方一储藏室发现一批卷烟,该批卷烟上未发现有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应的激光喷码,经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郑远凤现场清点该批卷烟的品种数量如下:贵烟(国酒香30)1条,贵烟(细支国酒香30)1条,共计2个品牌、2条卷烟,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条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检查过程中持证人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郑远凤全程陪同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出现财物损毁及丢失情况。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 〔2023〕3 号)序号9第二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贵州顿福酒业有限公司未在当地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2个品种2条卷烟按进货总额1900元的5% 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壹仟玖佰元整(¥1900)处以百分之七(7%) 的罚款计:壹佰叁拾叁元整(¥133)。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烟法[2023]4号)文件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2个品牌2条发还当事人。
2033.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