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诚航轩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Q67YW1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K段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397号
经查,2025年3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回收品的推销员(不知姓名)处以750元/瓶的价格购进1瓶第八代五粮液(追溯码AR02159293、生产日期2024/4/23、批号852206514、规格500ml/瓶),置于其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K段1-02号商铺内对外销售,经投诉举报于2025年7月31日被我局查获,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于2025年8月13日出具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结论为:送检样品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茅台”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属正品,未出具鉴定报告。至查获时止,该批次白酒没有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50元。
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回收品的推销员(不知姓名)处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并作以下处罚:一、没收第八代五粮液1瓶(追溯码AR02159293、生产日期2024/4/23、批号852206514、规格500ml/瓶);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人民币750元;三、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750元(柒佰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75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