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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朝珊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D74J7X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诚园4幢0109室(承诺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7
(2022)浙0603民初4655号
劳动争议
唐**
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卫传罚﹝2025﹞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25〕11号  案件名称:绍兴柯桥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柯桥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汪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且已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局(账户:2010*********3000049,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柯桥街道笛扬路1363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6月10日
对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500元;
1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5-06-10
2
绍柯卫医罚﹝2024﹞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医罚〔2024〕27号  案件名称: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汪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填写2名患者复诊病历。2024年4月7日回访未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账号:396*****78429,地址:柯桥街道瓜渚路299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6-14
对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2000元;
12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4-06-14
3
绍柯卫放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放罚〔2023〕10号  案件名称: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汪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1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于2023年10月12日被我局查获,现已进行整改。姜林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已另案查处。当事人安排1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账号:396*****78429,地址:柯桥街道瓜渚路299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3日
对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1000元;
51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4-01-03
4
绍柯市监处罚〔2023〕1360号
经查,当事人领取有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3年10月19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室(一)对门的抽屉内发现的6根牙探针其自述无法记清供货商信息及购买数量、单价,上述产品产品名称:牙探针;佛山市雅加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号:粤禅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20号:产品技术要求备案号:粤禅械备0150079号:产品备案号粤禅械备20150079号;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2020年04月08日,已超过保质期;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因上述产品在使用时没有记录,上述产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查实,故本案货值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6根过期牙探针;二、罚款人民币20100元。
201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5
绍柯卫传罚﹝2023﹞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23〕55号  案件名称: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汪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无菌室内一未拆封的口腔诊疗器械(牙科手机)封包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封包要求如下:a)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当事人已改正。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病人造成伤害及导致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情况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账号:396*****78429,地址:柯桥街道瓜渚路299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10日
对绍兴柯桥泽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500元;
1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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