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柚子潮品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4MABXKXJFXH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陈家庄第三实验小学一层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5〕31号
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陈家庄第三实验小学一层5号商铺的临洮县柚子潮品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1、小金条眉笔,数量5支,生产批号88080,产品限用日期2024年11月3 日;2、ipink极光柔雾哑光唇釉,数量2盒,产品限用日期2025年1月4日;3、ILAHUI轻歌曼舞油性指甲油,数量5瓶,生产批号M1130/A,限用日期2024年11月29日。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产品标示的限用日期。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后,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市监(强)字【2025】15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5号。现场当事人承认了上述事实并签字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2、罚款10000元。
对临洮县柚子潮品百货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已扣押的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
2025-04-16
2
(临)市监罚〔2024〕235号
2022年8月23日该店由张凡 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零售的经营活动。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有5种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经询问调查,负责人告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是从甘肃银鑫靓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1、咚咚四色组合眼影盘,购进价是每盒 19元,销售价是35元;2、沐光双色眼影,购进价是每盒12元,销售价是25元;3、闪耀彗星八色眼影,购进价是每盒15元,销售价是29元;4、素颜焕亮美颜霜,购进价是每盒13元,销售价是25元;5、流光溢彩臻享散粉,购进价是每盒14元,销售价是29元,有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上述化妆品至检查时未销售,该店也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无违法所得。查明现场超过限用日期的上述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1267元。2024年6月14日该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载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 临洮县柚子潮品百货店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三):临洮县柚子潮品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是个体工商户;
证据(四):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具体情况及涉案金额成立。
证据(五):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一份,记载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是办案机构依法提取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了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是用一系列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的,并且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
对临洮县柚子潮品百货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