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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山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宛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341843313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满觉陇18、19、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3〕30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长期从事餐饮服务和住宿。当事人在杭州市上满觉陇20号一楼经营日料,店招是“山舍茶屋”,主要制售2种日料套餐:“和牛海鲜琳琅双人会席”、“松叶蟹主题双人会席”,价格分别是1088元、988元。经查明:2022年7月31日,当事人从云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1公斤松茸,卖方随货赠送1瓶“HIMALAYAN PINK SALT”(喜马拉雅盐)和1个研磨器,规格380克/瓶,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中使用“HIMALAYAN PINK SALT”(喜马拉雅盐)数次,用于研发新菜时装饰菜品和摆盘,消耗量约四分之一瓶(95克)。另查明,“HIMALAYAN PINK SALT”(喜马拉雅盐)是供货方赠送,无货值凭证,据当事人供述该瓶“HIMALAYAN PINK SALT”(喜马拉雅盐)市场售价是49元/瓶。综上,当事人违法采购食品原料货值金额:49元。
本局认定:当事人采购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喜马拉雅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喜马拉雅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HIMALAYAN PINK SALT”(喜马拉雅盐)1瓶、研磨器1个;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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