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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乐地方麻辣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祖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ABX6D8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胜利街1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28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从位于沙市区荆江菜市场的沙市区徐记鱼糕(经营者:蔡依芳)购进精品鱼糕3袋,共2.5kg,购进单价36元/kg,总价90元。涉案食品均真空包装后于2026年4月11日13:55通过圆通快递启运(单号:YT7614215124747),运费13元,外包装上正面标示有:荆州特产、精品鱼糕、纯手工制作等字样,反面具体标识为:品名:精品鱼糕,配料:鱼、肉、鸡蛋、盐、淀粉,保质期:5-10度放7-8天,15-20度放3-5天,冷藏20天,冷冻3个月左右。外包装正反面均未标示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收到涉案食品后将其拆分用作麻辣烫的食材销售,截止案发,已销售2袋,剩余已开封的1袋,现场称重为0.77kg,货值金额为27.72元。因当事人因你未建立涉案食品的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系首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标示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精品鱼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显著标注生产日期等事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精品鱼糕0.77kg;2.罚款2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精品鱼糕0.77kg; 3.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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