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佛光普照佛具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秀英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304MA0PMXB34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团结大街12-1,12-2(胜利东街二街坊2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5〕96号
经乌达区民政局回函认定上述纸币(冥币)属于封建迷信物品;通过询问调查,上述纸币(冥币)为当事人销售所剩库存商品,因时间久远,进货票据丢失无法提供,故无法确定进价、购进数量等信息。上述纸币(冥币)售价为每沓纸币(冥币)1元,故其货值金额为1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询问自述共售出6沓;故其销售金额为6元。
本案件属于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性质案件,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失,主动认真整改到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到该店进行回头看检查,未发现存在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含30%)进行处罚”)。
6.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