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灵安殡仪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音音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346047367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建设大道46号3幢、4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南市监处罚〔2025〕895号
经查, 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8月5日,住所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建设大道46号3幢、4幢,经营范围:殡仪服务;餐饮服务;零售: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销售:丧葬用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当事人取得殡葬服务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后,从2017年4月开始从事殡葬服务相关业务。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石桥铺殡仪馆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发〔2013〕1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简化归并、统一规范”的原则,对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的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进行清理和核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单位非基本服务项目不得超过市石桥铺殡仪馆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巴南区价格主管部门未对当事人非基本项目进行核定,当事人非基本服务项目实际上是参照石桥铺殡仪馆非基本服务项目执行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号)第六条规定: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第九条规定: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当事人提供的生命回忆录项目属于非基本项目,公示的价格是580元/台,实际收取的标准是780元/台,每台多收200元,2022年-2024年期间,按照780元/台收取的数量共计603台,超过公示价格多收金额共计12.06万元(603×200=1206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丧葬用品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纸棺、普通墓用石材等殡葬活动所需的主要用品。第九条规定: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第十条规定:主要丧葬用品价格按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当事人销售花圈利润相对较大,进销差价率超过50%,2022年-2024年期间,进销差价率超过50%的花圈销售收入为21.42万元,超限额金额共计6.03万元。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巴南区灵安殡仪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17】103号、重庆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厅堂费前三天是按次(三天72小时内)为单位计价,超过三天是按天为单位计价,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当事人前三天按次收取厅堂费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厅堂费的事实不成立。
另查明,当事人结合审计反馈情况从2025年1月开始积极整改,执法人员核查相关资料暂未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1月-7月期间多收费用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向当事人下发《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5日内将多收费用18.09万元退还给消费者,期限届满,当事人已进行退费公示,开通退款渠道,已清退55400元,因逝者家属联系不上、部分逝者家属拒绝接受退款等原因,剩余125500元无法退还。
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125,500.00)。
986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