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桂华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5MA3CFE003K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镇袁屯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0131交罚罚决字﹝2026﹞000022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平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04
2
京交﹝大﹞﹝2025﹞第1014-064506号
2025年11月05日15时05分,驾驶员戴**驾驶丛**所有的冀J6U3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521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G106辅路-道路(大兴区十里堡公路交通检查站),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已装载货物,骨料,90吨左右,运费由公司结算,尚未收取。由北京市大兴区福欣路运送至沧州市任丘市集市大街于村镇,本次运输中车厢部分未苫盖,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扬撒,违法行为现场无法立即改正。认定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1200
12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2025-11-05
3
京交﹝大﹞﹝2025﹞第1014-064537号
2025年11月05日16时00分,驾驶员胡**驾驶牛*所有的冀J8Q5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538W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G106辅路-道路(大兴区十里堡公路交通检查站),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货物运输(一类)。该车已装载货物“骨料”约90吨左右,由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欣路至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县于村镇,运费由公司进行结算,尚未收取。本次运输中车厢部分未苫盖,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扬撒,违法行为现场无法立即改正。认定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1200
12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2025-11-05
4
J371725202501157
2025年03月17日08时45分,郑丽霞受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242U挂(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郑丽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查验发现:鲁R242U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12月,与《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结果一致,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2个月。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打印单。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7
5
J371725202501159
2025年03月17日08时47分,郑丽霞受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880W挂(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郑丽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查验发现:鲁R880W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12月,与《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结果一致,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2个月。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打印单。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7
6
J371725202501162
2025年03月17日09时20分,郑丽霞受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291X挂(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郑丽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查验发现:鲁R291X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12月,与《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结果一致,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2个月。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打印单。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7
7
J371725202501161
2025年03月17日09时09分,郑丽霞受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957W挂(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郑丽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查验发现:鲁R957W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12月,与《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结果一致,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2个月。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打印单。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7
8
J371725202404769
2024年12月26日 14时17分,郑丽霞受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013Z挂(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郑丽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查验发现:鲁R013Z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10月,与《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结果一致,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1个月。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打印单。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6
9
J371725202402879
2024年08月07日 09时27分,郑丽霞受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057X挂(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郑丽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查验发现:鲁R057X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04月,与《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结果一致,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3个月。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打印单。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7
10
J371725202402402
2024年07月01日 10时54分,郑丽霞受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M0117(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郑丽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县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06月13日至15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5月11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5月09日至11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