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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春立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谷春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721MA16EK240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海勃日戈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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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不罚〔2025〕17006号
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春立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2.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违法所得)。 主要事实: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春立超市经营的1罐“酱秀才腊八蒜”。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净含量500g,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有供货企业资质、进货票据、购进价7元,零售价10元,货值金额10元。 理由: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春立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处五万元罚款。 经重大案件案审会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涉案金额比较少。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文件,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同时具有以下5种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总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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