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郑记正宗张港火烧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499F3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官路街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竟陵官路街73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026年5月当事人从南湖化工购进规格50克装的甜蜜素1包,购进金额5元。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生产馒头时添加甜蜜素共制作馒头110个。当日,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馒头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026024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上述馒头当事人已销售完毕,其中现场抽取同批次馒头2Kg作为检验样品,样品费用22元,剩余84个馒头以1元/个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06元。未使用完的甜蜜素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销毁,当事人使用甜蜜素制作馒头的违法所得为106元,货值金额106元。
当事人购进甜蜜素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06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6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06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