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华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雄琪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36Y6GJ7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邮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赣0902民初1563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9
(2026)赣0902民初1563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5
(2025)赣0828民初2231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华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
万安县人民法院
4
2025-09-28
(2025)赣07民终481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宜春市华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赖**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6-13
(2025)赣0724民初84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宜春市华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赖**
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6
2025-03-05
(2025)赣0725民初218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华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
崇义县人民法院
7
2023-09-15
(2023)赣0902民初581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宜春市华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汪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环罚(2024)10-03号
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外排施工废水的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在施工G356万安段改建工程项目枫林隧道入口项目时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将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而是将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管道和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外排废水pH值为12.1,化学需氧量为457mg/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罚款180000元
180000.00元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7
2
万应急罚2023危化-4号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2. 罚款壹万伍仟元万元
15000.00元
万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3-11-22
3
万市监特设处罚﹝2023﹞10号
赣粤公司是承建G356万安段改建工程项目枫林隧道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之后把具体的工程施工分包给当事人来具体负责施工任务,双方于2023年4月份签订了《G356湄洲至西昌公路万安县市界至焦源公路改建工程枫林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条款明确载明了起重机械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由当事人负责使用,其责任义务是提供进场设备清单及机械操作手名单及操作证件。赣粤公司在用的起重机械和压力容器均由当事人负责提供并使用,而且是上述特种设备的实际使用单位。现查明:这一台起重机的设备代码和产品编号分别是427041480202100385和21070385。该起重机是2023年4月初进场的,之后进行了安装,安装好之后于2023年4月26日正式投入使用。该起重机以邱祖荣的名义申报检验的,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了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但尚未办理使用登记证。邱祖荣系吉安市万安县宝山乡东坪村村民,是当事人聘用的员工。因此,当事人是这台起重机的实际使用单位。5台压力容器的设备代码不详,其中有一台压力容器的产品编号为R21041062,其他4台的产品编号不详。上述5台压力容器于2023年4月6日进场的,之后进行了安装,安装好之后于2023年4月26日正式投入使用。这5台压力容器没有进行定期(首次)检验,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首次)检验报告,也未提供这5台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等出厂时的随附资料,更未办理使用登记证。2023年6月中旬,当事人已经将上述5台压力容器全部更换了新的,新的5台压力容器其设备代码和产品编号分别是:217042261202300872和2309600872;217042261202300862和2309600862;217042261202300867和2309600867;217042261202300870和2309600870;217042261202300865和2309600865;并提供了出厂时随附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综上所述,当事人从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15日间在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下来之前使用了未经监督检验起重机械;从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中旬在没有更换新的压力容器之前使用了未经定期(首次)检验压力容器,而且无法提供这5台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等出厂时的随附资料,也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因此,当事人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和压力容器);二是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起重机和压力容器);三是使用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等资料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该三项行为构成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和压力容器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之规定,给予罚款60000.00元。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和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0.00元;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0.00元。当事人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等资料使用特种设备的三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的特种设备(起重机和压力容器); 2.处以罚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0元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