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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悦海淘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子悦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EL1P7Y8C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61号(标准地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6〕336号
当事人通过淘宝闪购平台名为“京东便利店(红旗南路店)”的店铺经营的水龙头的商品详情页面图片与经营的水龙头实物不一致,当事人经营的水龙头没有其商品详情页图片中宣传的柔和气泡出水功能,当事人现场已未在经营涉案水龙头,当事人已下架其通过淘宝闪购平台名为“京东便利店(红旗南路店)”的店铺经营的水龙头商品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涉嫌对其经营商品功能做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经营商品功能做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6〕293号
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名为“京东便利店(红旗南路店)”的店铺经营有名为“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无红包)槟榔”的商品,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2袋“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无红包)槟榔”经辨认为侵犯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提供的其进货查验票据照片经协助调查确认,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表示票据照片上盖章公司上海沪榔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否认其向当事人销售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无红包)槟榔。可查清当事人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无红包)槟榔2袋,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82=164元。 当事人经营的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无红包)槟榔标签标注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但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已下架该商品现场改正其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可查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64元,不足五万元,当事人现场下架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再对其另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证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无红包)槟榔2袋;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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