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明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2632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4号1幢1单元1080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冯**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19-12-30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卫**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19-06-11
(2019)陕0603民初6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白*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6-26
(2022)陕0103民初1591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冯**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4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冯**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18-12-18
(2018)冀0202民初23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曹**,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4
2018-12-06
(2018)陕0103民初8640号
合同纠纷
杨*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5
2018-09-20
(2018)冀0202民初23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6
2018-08-30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7
2018-08-28
合同纠纷
杨*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8
2022-11-15
(2022)陕0103民初1591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冯小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2
2021-08-05
(2021)陕0103执2314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25
2021-08-05
(2021)陕0103执2314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07
2020-11-16
(2020)冀0202执123号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陕西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28
2020-04-17
(2019)陕01执2693号之一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蒲**与陕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7-31
2020-06-28
(2020)陕01民终5501号
田**与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31
2019-12-25
(2019)陕0103民初13585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4-14
2019-12-25
(2019)陕0103民初1358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30
2018-08-20
(2018)陕0103民初8375号
合同纠纷
韩*,李宛华与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1-13
2019-10-30
(2019)陕0103执5082号
其他案由
杨*与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6〕682号
2026年3月10日,收到双生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生分局案件线索转办单》,线索涉及西安昊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436户双生分局登记企业未报送年报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查,当事人既未报送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并分别于2023年、2024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2025年12月30日,未进行改正,且通过登记地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予补报2022、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企业详细信息电脑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规定报送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
2、双生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双生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市场监管局通过登记地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2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3
2025-04-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4
2025-03-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5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6
2024-03-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7
2023-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8
2023-04-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9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10
2022-04-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