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艾肴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银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4MA7JD73N4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颐和家园一栋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常市监处﹝2024﹞333号
一、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二、2024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拍摄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实际情况。三、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许可资质。四、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薛银锋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其身份。五、2024年6月27日,五常市大米产业服务中心《关于五常市恒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地理标志准用资质情况。六、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的艾肴佳稻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准用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其艾肴佳稻商标注册使用资质情况、五常大米®准用资质情况。七、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的大米入库记录、证明其大米的来源。八、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调取大米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涉案五常大米的销售情况及违法事实。九、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 元。
20000.00元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