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余秀娟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秀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4MACALDR77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2号金润华庭1-1、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南市监处罚〔2023〕205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业务为口腔科诊所服务,该诊所持有营业执照与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CALDR77Y,诊所备案凭证编号:PDY01542245020417D,据当事人委托人韦晨菊供述,诊所于2021年6月3日向柳州笑聚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25.0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3盒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生产企业:朗力生物医药(武汉)有限公司,批准文号:鄂械注准20162632223,生产批号:210201,生产日期:20210219,失效期:2023/01),截止案发前已使用了2盒;2021年2月28日以10.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义齿基托树脂(生产企业: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械注准20143172318,生产批号:201202,生产日期:20201209,失效期:202211)。检查时1盒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与1瓶义齿基托树脂放置于为患者提供治疗所摆设的医疗器械柜上,上述两款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两款款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5.00元。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1盒与义齿基托树脂1瓶、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