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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方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D7DLJ5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石岙村村委大楼2楼-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沥海罚决字﹝2025﹞第000272号
2025年12月4日11时55分,被处罚人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F866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致远中大道与城东路交叉口运输沙土时密闭、覆盖不严密,车辆四分之一以下未覆盖,未造成路面污染,影响了该地段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办事处
2026-01-26
2
绍越沥海罚决字〔2025〕第000258号
2025年11月3日16时22分,当事人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Y5172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越东北路与友谊线交叉口运输沙土时密闭、覆盖不严密,车辆四分之一以下未覆盖,未造成路面污染,其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办事处
2026-01-15
3
绍越沥海罚决字〔2025〕第000252号
2025年11月2日11时37分,当事人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H6540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越东北路与致远中大道交叉口运输沙土时密闭、覆盖不严密,车辆四分之一以下未覆盖,未造成路面污染,其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办事处
2026-01-12
4
绍路政罚〔2025〕022134
2025年10月20日10时4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志坚、张荣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10-1812:23:52车号为浙DF8665在X119(钱滨线)滨海方向K18+5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6.29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5.29吨。
-
768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6
5
绍路政罚〔2025〕032861
2025年10月23日16时19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强、钱清清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10-2312:26:42车号为浙DT6444在X514(边沥线)边墩方向K2+5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9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95吨。
-
1101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6
6
绍路政罚〔2025〕022142
2025年10月20日10时4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志坚、张荣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10-1812:09:00车号为浙DF0238在X119(钱滨线)滨海方向K18+5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66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66吨。
-
687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6
7
绍路政罚﹝2025﹞02211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0日08时5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钱滨线K21+500检查时发现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1197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1
8
绍越沥海罚决字﹝2025﹞第000229号
2025年9月13日16时12分,被处罚人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A8209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越兴大道与滨海大道交叉口运输沙土时密闭、覆盖不严密,车辆四分之一以下未覆盖,未造成路面污染,影响了该地段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办事处
2025-11-24
9
绍柯马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72号
2025年9月30日11时,当事人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DR8613的运输车辆在马鞍街道新围路与钱滨线交叉口运输渣土过程中带泥运行(后侧挡板有泥土),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
2025-10-31
10
绍越沥海罚决字﹝2025﹞第000112号
2025年4月2日18时55分,被处罚人绍兴云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H223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边沥线北80米,常台高速西50米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7立方米,影响了该地段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但已完成整改,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办事处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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