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蝴蝶楼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4MA71HL6M9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水泉乡水泉村水泉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烟处﹝2024﹞第15号
2024年03月21日,广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水泉村广河县蝴蝶楼食品店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良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祁小波、姚兴鹏向当事人马良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店铺广河县蝴蝶楼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在其店铺内库房内印有成人纸尿裤、口袋密码等字样的纸箱子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85条,其中云烟(紫)38条、红塔山(硬经典)46条、兰州(细支珍品)1条,案值90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广烟存通﹝2024﹞第12号。2024年03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马良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广河县蝴蝶楼食品店销售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上述事实有在经营场所现场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85条(进货总额为9030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照片2张、当事人马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马良本人的询问笔录1份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当事人马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马良处以进货总额9030元10%的罚款,计罚903元。
903.00元
广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