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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彩虹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8177557X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四路281号新果国际物流园1-2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26
(2019)新7101民初42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
2019-05-28
(2019)新7101民初42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2
(2024)皖1324民初116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05
(2024)皖1324民初116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泗县公共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泗县人民法院
3
2024-08-28
(2024)皖1324民初116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泗县人民法院
4
2024-04-09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10
2022-12-06
(2022)新7101执恢61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11
2020-06-29
(2020)新7101执70号之一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2-06
2019-10-24
(2019)新7101民初42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94837.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乌经交执运政〔2025〕0147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42学时(12学时理论课,30学时实时操作),并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2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公司现有9名驾驶员,但9名驾驶员都未参加岗前教育培训,公司也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当事人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等证据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6
2
新交执塔额〔2025〕0023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载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的规定。
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塔城执法支队额敏执法大队
2025-09-29
3
新乌经交执运罚普(2024)1190号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责令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5天
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5
4
新交执乌乌(2024)0021号
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其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执法支队乌拉泊执法大队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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