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穆跃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568323339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沉湖镇万福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2-27
(2016)鄂0102民初16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张**,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穆**,湖北万福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盛林包装有限公司,安*,湖北东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李**,武汉源丰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李*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16-05-28
民间借贷纠纷
王*
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张**,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穆**,湖北万福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盛林包装有限公司,安*,湖北东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李**,武汉源丰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15-05-03
(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35号
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27 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568323339 5680000 (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 (2014)孝中法执字第00014号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4-08-09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中宜
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0
2021-03-23
(2020)鄂09执恢1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王**、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4-03
2019-12-26
(2019)鄂09执恢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4-02
2019-12-02
(2019)鄂09执异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TaishanInvestmentsS.àr.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0-31
2017-07-05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89-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3-01
2018-02-13
(2017)鄂0102执2406号
企业借贷纠纷
王*与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3-20
2015-12-14
(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4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东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2-22
2016-11-28
(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东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02-17
2016-11-30
(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12-27
2016-12-15
(2016)鄂0102民初16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11-05
2015-11-05
(2015)鄂武汉中执第00252号
委托合同纠纷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449号
经查,当事人曾于2016年7月被列入异常,列入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移出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在“湖北经营主体登记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2017年度、2018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是一种继续和连续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