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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文明注册资本:1393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1261051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泽州县下村镇大南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27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3
2024-11-1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泽州县旺北农业专业合作社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4
2024-08-16
劳动争议
刘**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5
2023-03-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6
2021-09-16
(2021)浙0329民初1583号
合同纠纷
温州琪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泰顺县人民法院
7
2021-09-13
(2021)晋0525民初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乡市威远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8
2021-08-19
(2021)晋0525民初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乡市威远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9
2021-08-11
(2021)浙0329民初1583号
合同纠纷
温州琪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泰顺县人民法院
10
2021-04-13
(2021)晋0525民初577号
追偿权纠纷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7
2021-12-22
(2021)晋0525执1942号
追偿权纠纷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13
2020-12-24
(2020)晋0525民初21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朱*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8
2020-12-17
(2020)晋05执恢6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08
2020-11-03
(2020)晋05执异55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8-06
2019-07-24
(2019)晋05民申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贾*与郭*、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06
2019-07-24
(2019)晋05民申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贾*与郭*、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31
2018-12-25
(2018)晋05民初1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31
2018-12-25
(2018)晋05民初1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2-29
2018-09-28
(2018)晋05财保35号
山西浩裕森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78935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05
2018-09-28
(2018)晋05财保35号
山西浩裕森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78935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泽)煤监管罚﹝2026﹞煤矿18号
1.该矿井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矿井2024年全年原煤产量132万吨、2025年全年原煤产量169.85万吨,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的110%。2026年4月份原煤产量20.7万吨,月度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的10%;2.3#煤层煤仓上口整挂线缆时,人为将煤仓上口甲烷传感器瓦斯电闭锁取消,使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4月27日9:34安全监控系统报馈电异常报警,现场甲烷传感器故障后,故障闭锁未起作用;3.15#煤北翼胶带大巷一部皮带机头张紧绞车使用QJZ-120N的开关、液压站使用QJZ-80N的开关,均使用3×6+1×4的动力电缆。电缆的护套伸入接线腔器壁长度分别为:QJZ-120N开关护套没有伸出器壁,QJZ-80N开关伸出器壁长度为1-2mm。均小于5mm属失爆;4、30101回风顺槽迎头处安装的甲烷传感器外壳被厚煤尘覆盖;5.2026年3月26日0点班至4点班,3号煤层主煤仓发生堵仓事故,浙江兴安项目部三个班施工队组职工未入井作业。核查发现当日调度台账未留存本次堵仓处置全过程记录;矿井未编制本次堵仓疏通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当日三个班次带班矿领导均未抵达堵仓现场开展指挥、协调处置工作;6.30101回风顺槽回风联巷内没有洒水管路,巷道内有煤尘堆积的现象;7.副斜井及15号煤北翼一部皮带巷架空乘人装置均没有安装防反转保护装置;8.井口抽查盲戴自救器20人,2人合格,18人不合格(超时7人、不会操作11人);史军波、李俊辉、钱辉3人携带不合格自救器入井(开封、压力15Mpa、无氧气);朱灵杰、关艳朋、李建平、原鹏帆4人擅自开封自救器;跨班留用便携式五合一(钱辉留用上一班仪器);9.兼职救援队伍不具备先期处置能力,呼吸器无药品,个人装备维护保养、学习、训练等记录不真实,且无训练场地;10、井下视频监控设备运行异常、监控覆盖不全:①2152G04综采工作面架间全部视频无录像存储;②30101回风掘进工作面T1迎头视频2026年5月26日10:00—11:00被风筒遮挡,无法完整覆盖作业区域;③35kV变电所监控机位布设不合理,无法完整拍摄配电设备;④15#南翼轨道巷运输巷刷扩点位视频2026年5月1日—10日画面倒置,监控失效;11.人员定位系统人员升井出口处未安装标识卡唯一性检测设备,系统缺少标识卡自检、身份唯一性识别、异常报警功能;12.井下单轨无极绳运行巷道中,没有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警标,交叉口、驱动部、车场均没有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3.7.10.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伍仟元整(¥1,845,000.00);2.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伍仟元整(¥1,845,000.00);3.4.5.7.10.11.12.分别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6.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8.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9.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以上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日,组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规范,共处罚款人民币肆佰零捌万壹仟元整(¥4,081,000.00)
6113000.00元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6
2
晋﹝泽﹞煤监管罚﹝2025﹞煤矿8号
1.3#煤层北胶带巷顶板离层仪观测时间至2025年11月9日,之后未观测;2.11月17日30101工作面回风顺槽探水施工,7#孔探至12m时与原3603工作面上分层采空积水区探透,有老空水涌出,未及时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进行疏放水。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
分别1.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60000.00元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5
3
(泽)应急罚﹝2024﹞煤矿3号
该公司“1、矿井核定能力120万吨/年(其中15#煤层能力为90万吨,9#煤层为30万吨,2023年矿井只有15#煤层生产)。2023年6、11、12月分别生产原煤12.47、13.58、12.94万吨,超能力生产;2、安全费用使用不规范,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带式输送机检测等列入安全费用;3、15号煤主变电所至一采区变电所高压电缆2023年未进行泄漏和耐压试验;4、2G采区变电所未安设局部接地极”违反了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十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责令停产整顿,处人民币壹佰捌拾柒点伍万元(?187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