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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沃美源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世云注册资本:2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21MA0KUYW644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北董乡白水村南5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曲市监处罚〔2026〕12号
山西沃美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标:沃泉、规格型号:18L/桶的桶装水,2025年11月12日共生产了790桶。其中11月12日销售了175桶,分别销售给了侯马张文浩,55桶;安志勇139,80桶;绛县柴龙兵,40桶。11月13日销售给了曲沃沈思明236V3,120桶;高帅658,70桶;衡水佳门口526,60桶;曲沃兰亚文925,100桶;曲沃晋之泉,70桶;东镇新户526,195桶;销售价格为每桶0.5元,共计395元。上述产品经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20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公司1月5日生产的商标:沃泉、规格型号:18L/桶的桶装水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桶装水中未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论为合格。该企业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法行为确认。
1、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95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曲市监处罚〔2024〕95号
经调查,除2024年9月26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外,截止目前,我局没有接收到其它举报投诉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有异物的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9月17日共计生产了1030桶沃泉牌桶装水,当事人以每桶1.5元的价格在2024年9月19日对外销售了1025桶沃泉牌桶装水,自行使用了3桶,出厂检验、留样使用了2桶。 另查明,当事人空桶间未设置防蝇设施,生产桶装水所使用的部分空桶内存在有苍蝇等异物;空桶内洗间防蝇设施不到位;在对空桶进行清洗环节中从业人员未对所需部分空桶进行彻底检查清洗消除异物;在桶装水灌装封盖后,进入灯检环节,灯检从业人员未严格进行质量检测。 经调查查明认定,当事人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是当事人未加强对职工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由于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建立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在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上消极怠慢,致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督导不力;致使相关岗位食品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执行制度不到位,在生产桶装水过程中关键控制环节未能严格把控,最终导致混有苍蝇异物的1桶沃泉牌桶装水出库流向市场,未能保证所生产的桶装水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故当事人 存在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桶装水;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生产桶装水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沃泉牌桶装水销售凭证,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桶装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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