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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道金注册资本:5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MA2DH4WQ2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徐家坞14-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2025)浙0106民初23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李**,杭州正仪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5
(2025)浙0102民初18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佐仁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9
(2025)浙0106民初23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李**,杭州正仪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7
(2025)浙8601民初4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
杭州三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5
2025-10-27
(2025)浙0106民初10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正仪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3
(2025)浙0102民初1017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8-01
(2025)浙8601民初4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三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8
2025-06-06
(2025)浙0102民初1017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6-06
(2024)浙0102民初168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王*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17
(2024)浙0102民初16443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杭州豫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吴**,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柯*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2025)浙0106民初23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9
(2023)浙0102民初1747号
合同纠纷
朱**
罗**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8
买卖合同纠纷
朱**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2
2024-04-10
(2024)浙0802民初1422号
合同纠纷
周**、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0
2022-02-15
(2021)浙0102民初1151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生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231号
当事人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在浙江省彭埠街道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17
2
武义执法局罚决字﹝2025﹞第000134-2号
当事人浙江明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十里岗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2-27
3
杭上市监处罚﹝2025﹞9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9月,当事人受天城单元R21-34地块安置房工程项目承建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口头委托,为该安置房工程项目提供项目所需的卫生洁具,包含立柱盆、坐便器、不锈钢水槽及配套五金,主材品牌要求为“四维”、“东鹏”、“恒洁”、“惠达”之一。当事人接受委托后,为压缩成本,扩大利润,通过杭州钱塘新区王巧贞五金经营部,以80000元的价格订购了一批陶瓷立柱盆和坐便器,又通过杭州三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了一份“立柱盆108元/套、坐便器258元/套”的采购合同。同时,以“四维”品牌的名义按立柱盆195元/套、坐便器485元/套的价格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报价。该批洁具于2024年10月15日运抵项目现场,实际到货陶瓷立柱盆400套、坐便器400套,于2024年10月17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案产品表面明显处均标有“svvell”商标标识,与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swell”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混淆,同时经上海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产品均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批涉案产品,截至查获当日,其报价并未得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双方还未签订正式供销合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尚未进行验收入库、支付订金以及货款的操作,产品实际未完成交付。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经营额,按照已查清的实际交易金额计算,即800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立柱盆400套、坐便器400套;2、罚款8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立柱盆400套、坐便器400套;2、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