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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高平业务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平顺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81MA0GWFLT8M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下韩庄村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98号
当事人在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02035346418)于2022年7月投入使用,在我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能提供叉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登记证;未提供该叉车检验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5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给予5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给予20000元的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给予总计30000元的罚款。
55000.00元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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