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摩翔浅浦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岳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MA74KXBB2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04
(2023)甘06民终72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武威摩翔浅浦商贸有限公司
张**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税稽一罚﹝2026﹞9号
(一)违法事实2021年12月你单位取得甘肃陆港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213130,发票号码01487674-01487681,服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开票日期2021年11月26日,金额合计692,944.66元,税额合计62,365.00元,价税合计755,309.66元;2022年4月你单位取得甘肃陆港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213130,发票号码01542660、01544765,服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开票日期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21日,金额合计143,404.58元,税额合计12,906.41元,价税合计156,310.99元。你单位通过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在2021年12月、2022年4月申报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分别计入2021年、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2023年10月,其中1份发票被主管税务分局告知发票异常,你单位当月将该发票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6,225.00元进项税额转出,并于2023年11月29日缴纳了增值税6,225.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17.87元,教育费附加93.37元,地方教育附加62.25元。经检查,你单位货物实际不是由甘肃陆港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承运。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2月、2022年3月、4月期间,通过公户多次向甘肃陆港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共计911,619.06元,甘肃陆港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账后,截留5.5%的资金,于1小时内就向运输车辆明细表中的司机或相关人员打款。根据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内容,甘肃陆港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无运输清单,无报备的营运资料。综上事实,你单位实际未与甘肃陆港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取得上述1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属于接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二)违法事实涉及的税款及法律依据你单位取得不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1年12月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2,365.00元,需补缴增值税62,36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65.55元,教育费附加1,870.95元,地方教育附加1,247.30元;2022年4月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81.41元,补缴增值税6,681.41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33.85元,教育费附加100.22元,地方教育附加66.81元。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21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72,355.67元,本次检查调增692,944.66元,调减7,483.8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63,407.41元,弥补后应纳税所得额394,409.12元,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9,860.23元(394,409.12*25%*20%*50%)。2022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40,652.36元,此次检查调增143,404.58元,调减774.3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783,282.58元,应缴纳2022年企业所得税114,164.13元(1000000*0.25*0.2*0.5+1640652.36*0.25*0.2),已缴92,480.04元,应补缴21,684.10元。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00.00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