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BQ92216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锋村02幢0001001室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5
(2024)吉0204行审7号
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文记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2
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高处罚〔2025〕030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计划生产延边冷面汤200袋,由于在生产过程中误触机器面板导致机器设置错误,导致灌装时产品包装袋规格改变,因此仅有40袋产品合格出厂,其余160袋产品均销毁未出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将5袋涉案延边冷面汤送样至吉林市优尼普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024年10月,吉林市丰满区力源生鲜超市向当事人进货,当事人便于2024年10月20日将35袋涉案延边冷面汤以单价0.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吉林市丰满区力源生鲜超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对涉案延边冷面汤进行了召回,至2025年1月24日,召回数量为0袋。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共计17.5元。
2024年11月13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对吉林市丰满区力源生鲜超市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延边冷面汤(生产日期2024-6-19,规格:490ml/袋)进行检验,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TC202401102603)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标准指标为≤0.65,实测值为1.0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办案机构于2024年12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较低,仅为20元,违法所得仅为17.5元,且当事人父母因车祸病重,生活确有困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意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办案机构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2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30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生产延边冷面汤(490mL/袋)100袋,成本价格为0.7元/袋,于2023年3月23日销售给吉林市船营区万炳隆副食生鲜超市10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2022年3月23日销售给铁东市场散户90袋,销售价格为0.9元/袋,共计100袋,至案发已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1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认真整改。经自查后怀疑出现不合格原因是因为在生产过程搅拌机器出现故障导致失误。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3年4月24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延边冷面汤(2023-03-18)进行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延边冷面汤(2023-03-18)《检验报告》(编号:№:SBJSP2301168)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结果提出复检,2023年5月22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异议处置情况为复检不合格,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该批次产品复检《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生产延边冷面汤(490mL/袋)100袋,成本价格为0.7元/袋,于2023年3月23日销售给吉林市船营区万炳隆副食生鲜超市10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2022年3月23日销售给铁东市场散户90袋,销售价格为0.9元/袋,共计100袋,至案发已无库存。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1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因其货值金额为91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分则227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23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3〕0300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