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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滔然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守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BN1JT42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9幢1单元122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9
2024-03-13
(2024)鄂10民终548号
合同纠纷
杨**与石首市某某食品店、潘**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从“沙市区娜姐冷冻食品经营部”采购50件该商品,生产日期:2025年4月7日、规格:10包/件、单价150/件,该批次商品采购金额共计7500元。该批次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在2025年4月采购“娜姐”无骨鸡爪后,就直接在店内样品展示柜上以打印张贴方式直接向顾客宣传:“娜姐产品简介:鸭掌含有丰富的胶原蛋白,和同等质量的熊掌的营养相当。掌为运动之基础器官,筋多,皮厚,无肉,筋多则有嚼劲,皮厚则含汤法,肉少则易入味。从营养学角度讲,鸭掌多含蛋白质,低糖,少有脂肪,所以可以称鸭掌为绝佳养生减肥食品。本产品是高档酒店、饭店、家庭做汤锅、火锅系列、凉菜、泡椒系列以及各种特色菜、创新菜等美味佳看的新兴原材料,给餐饮企业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落款:石首市滔然食品店。”其宣传内容含有:“1、和同等质量的熊掌的营养相当;2、养生减肥食品;3、给餐饮企业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2025年10月12当事人继续从“沙市区娜姐冷冻食品经营部采购50件该商品,生产日期:2025年7月12日、规格:10包/件、单价155/件,该批次商品采购金额共计7750元。该批次商品已销售116包,剩余384包。 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回复以上宣传内容是为了提高该产品的销量,当事人自己打印后张贴在店内进行展示宣传和顾客选购时,讲解宣传,对于宣传内容没有任何相关证明材料和依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万元。
6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石首市监处罚〔2025〕243号
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石首市湘鄂农贸城9幢122铺的石首市滔然食品店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1、该经营场所中间冷柜里面摆放有“安井”牌火锅水晶包一袋,(生产日期:2025.08.0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千克),2、“安井”牌夹心脆排一袋,(生产日期:2025.07.2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千克),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3、该店一员工(梁夏丽、女、身份证号码:421081200202223987、联系电话:13227650409)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 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 石市监责改[2025]16-20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0月20日前改正,同时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当罚[2025]16-20号)给予“警告”处罚。 2025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石首市滔然食品店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摆放有“丸之尊”牌一袋,净含量:2.5千克×1包,生产日期:2025.10.08,保质期:2026.10.07,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2、该店员工唐小琴(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0701066X,电话号码:13872382347)现场仍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一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5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罚款5000元。 综上,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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