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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美春农家风味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美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3MA6GGAAM0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乡新村新街组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罚[2025]90号
1.当事人采购于张琴处的食品原材料中有1172.35斤肥肉及713.98斤瘦肉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亦无相关证据能证明上述肥肉及瘦肉是经过检验检疫的。经查上述涉案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供货商张琴向其所在农贸市场内的其他经营户收购的,其中有211.7斤肥肉及37斤瘦肉已被当事人制作成香肠销售了,销售总金额为3000元;有473.8斤肥肉及398.99斤瘦肉已被当事人用于参与制作成了香肠,使用了上述肥肉、瘦肉参与制作的香肠风干后共计1100斤,但尚未销售,货值为1.32万元;有473.8斤肥肉及398.99斤瘦肉已被当事人制作成了香肠,但尚未销售,货值为1.32万元,还剩486.85斤肥肉及278斤瘦肉还在当事人厂内,尚未使用,剩余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4066.98元(486.85斤*3.50元/斤+278斤*8.50元/斤)。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检疫票据的涉案食品(含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原料(肥肉、瘦肉)及使用了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原料所生产的成品)的货值金额为20266.98元(3000元+13200元+4066.98元),因当事人销售了3000元的使用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原料(肥肉、瘦肉)生产的香肠,故违法所得为3000元。 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8日在当事人恒温腌制库内发现的800斤精二刀(后腿)是其2024年12月18日采购于贵阳鼎一食品有限公司的,该批精二刀是贵阳鼎一食品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购进后销售给当事人的。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精二刀(后腿)的合格证明性文件、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料,该批精二刀(后腿)已被当事人制作成了 成品腊肉,现暂存于当事人厂内。 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8日在当事人恒温腌制库内发现的4100斤冻猪肉(五花)是其2024年12月20日向重庆渝庆静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冻猪肉(五花)的生产单位为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该批冻猪肉(五花)的合格证明性文件、供货商的相关资料以及当事人与供货商的业务往来凭证。该批冻猪肉(五花)已被当事人制作成了成品腊肉,现暂存于当事人厂内。 4.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8日在当事人恒温腌制库内发现的1200斤排骨是其2024年11月24日购自于个体工商户周华举处的,该批排骨是周华举向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场)购进后再销售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批排骨的合格证明性文件、供货商的相关资料以及当事人与供货商的业务往来 凭证。该批排骨现存放于当事人库房内。 5.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8日在当事人恒温腌制库内发 现的1600斤刚灌装好的香肠是其2024年12月31日灌装的,该批香肠使用了640斤肥肉、960斤瘦肉,所使用的肥肉及瘦肉均是从个体工商户张琴处购进的,其中有500斤肥肉是其2024年12月22日购进的,有140斤肥肉是其2024年12月25日购进 的,960斤瘦肉是其2024年12月25日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述肥肉、瘦肉的部分肉制品品质合格证,但无法提供所有肥肉、瘦肉的所有检验检疫票和肉制品品质合格证。经我局执法人员到相关农业农村局
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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