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丹纯优选零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CB5ADL8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丁司垱镇六安社区街道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当事人自开业以来陆续从武穴购进购物袋,购进价格为0.19元/个,销售价格为0.2元/个,其销售给投诉人的执行标准为GB/T21661-2008的购物袋是其2023年刚开业时采购的,该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已于2020年12月31废止,被新版标准GB/T21661-2020替代。由于当事人清理遗漏导致余下100只被从业人员拿出并对外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涉案购物袋已售完,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购物袋的执行标准为GB/T21661-2020。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能查实的上述涉案购物袋的货值金额合计20元,违法所得1元。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从武汉市硚口区宸曦百货商行购进“福宝”柔性暖水袋(武汉市通达电器厂、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360W、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20个,购进价格14.5元/个,销售价格为19.9元/个,截止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涉案暖水袋15个,余下5个当事人在完成抽检后已下架。故能够查实的上述涉案暖水袋的货值金额合计398元,违法所得81元。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从蕲春一不知名供货商处购进“精装大地红”(湖南生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执行标准:GB10631-2013、保质期:3年,单个含药量:0.05g)1000封,购进价格4元/封,销售价格为5元/封,截止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涉案“精装大地红”鞭炮931封,余下69封本局执法人员已依法予以扣押。故能够查实的上述涉案“精装大地红”鞭炮的货值金额合计5000元,违法所得931元。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武汉市文武咸菜调料经营部购进泡豇豆(酱腌菜,湖北双绍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东山头工业园仓河三路、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4.09.18、保质期:10个月、商标:文武+图形)1大袋(16小袋),购进价格是32元/大袋,即2元/小袋,销售价格为2.8元/小袋,截止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已销售11袋,余下5袋当事人在完成抽检后已下架。故能够查实的上述涉案泡豇豆的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30.8元。
2025年1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上述购物袋的相关材料和上述暖水袋、“精装大地红”鞭炮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提供的泡豇豆(酱腌菜,湖北双绍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东山头工业园仓河三路、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4.09.18、保质期:10个月、商标:文武+图形)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中未涉及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张贴《召回通知》和提交《整改报告》,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上述购物袋、暖水袋、“精装大地红”鞭炮和泡豇豆的不良反馈;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销售。另当事人已主动与被投诉人和解并赔偿投诉人22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购物袋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暖水袋和鞭炮、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豇豆的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精装大地红”鞭炮69封;
2.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暖水袋的行为罚款380元,没收违法所得81元;
3.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精装大地红”鞭炮的行为罚款4900元,没收违法所得931元;
4.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豇豆的行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8元。
罚没款合计11322.8元。
1028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