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阮小柯眼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文武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81NE56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小板大道南69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2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小板大道南69号从事眼镜配制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配置有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用于从事配置眼镜等经营活动,其中焦度计的仪器型号:COT-L860,仪器编号:GN862311017,生产日期:2023年11月,制造商:上海嫦娥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验光仪,仪器型号:验光仪RM-160,仪器编号:0323092202,生产日期:2023年09月(使用年限10年),制造商:安徽巨目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光镜片箱,产品型号:266A型,出厂编号:23100971,生产批号:20231010,出厂日期:2023-10-30,制造商:丹阳市华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眼镜制配30天以上。上述计量器具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且应当进行周期检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计量器具上未见有检定合格印(证)且自开业以来也未进行周期检定,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天市监限提〔2026〕09-01号),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等有效证明,截止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本局提供相关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配置眼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