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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秀淮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787607980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7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5)川0115民初109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肖**,李**
成都海天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1
(2025)新31民终2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8-14
(2023)新3101民初44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滕*
喀什市人民法院
4
2023-04-03
(2023)新3101民初1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腾*
喀什市人民法院
5
2022-07-28
(2022)新3101民初39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0
(2025)川0115民初109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6
(2023)新3101民初44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滕*
裁判文书
喀什市人民法院
3
2023-06-27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喀什市人民法院
4
2023-02-12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喀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2
2023-03-16
(2023)新民再5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24
2023-02-21
(2022)新民申2141号
侵权责任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0-29
2022-10-18
(2022)新31民终131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17
2022-07-28
(2022)新3101民初400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27
2022-07-04
(2022)新3101民初33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12
2022-04-07
(2022)新31民终1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2-27
2022-02-25
(2022)新31民终25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8-12
2015-08-12
(2015)喀民二终字第11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4-04-15
2014-04-15
(2013)喀民终字第88号
合同纠纷
刘**与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众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68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肖发友、孔令春、陈永卫等个人发生购销业务,但取得临颍县鸿迎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锦祥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证据1:喀什市公安局提供的罗志远笔录、及与临颍县鸿迎木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违法线索、立案回执;你单位与临颍县鸿迎木业有限公司交易的入账凭证、合同、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你单位与临颍县锦祥木业有限公司交易的入账凭证、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你单位及相关联人员的银行流水证明;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罗志远的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临颍县鸿迎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锦祥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你单位提供的海天新城小区建设项目施工队员赵承东的情况说明及王琼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杨秀淮的妻子)支付给肖发友、孔令春、陈永卫等合计5,600,000.00元银行回单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海天新城小区建设项目所需的木方、模板、小木板等材料是从个人手里购买并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妻子王琼芳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证据3: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抵扣)、增值税申报表、检查人员制作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抵账系统认证抵扣信息截图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将取得的50份发票进项税额进行认证抵扣。 证据4:你单位提供的开发成本明细账、记账凭证、转账凭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整改告知书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将50份虚开发票对应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因项目未验收尚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未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二)增值税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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