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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8697519813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06
(2021)黔0622民初6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7
2022-01-28
(2022)黔0622执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22
2021-09-06
(2021)黔0622执1357号
其他案由
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市监处罚﹝2026﹞46号
2026年5月18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于2026年4月19日到你超市购买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小黄瓜”1份;结算付款金额:7.90元,超市价签条码:2100085007906。小黄瓜标价单价:21.6元/kg;重量:0.364kg,以此计算:21.6×0.364=7.8624元,结算时将总价四舍五入结算金额为7.9元,同时小票上标注的重量被人为修改为0.366kg,刻意掩盖计价违规行为,其认为商家多收钱,并以函的书面形式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依法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开展现场核查,随机检测在售同款“小黄瓜”,称重显示单价21.60元/kg,重量0.504Kg,应收金额10.8864元,实际价签总价为10.90元,价签仅保留角位,在分位四舍五入。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上述商品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2026年6月8日经我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处,指定办案人员办理此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立案后,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8月27日该超市负责人杨梅玉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经查明,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经营场所展销柜上“小黄瓜粉”标有价格“21.6元/kg”。2026年4月19日李先生到该超市购买“小黄瓜”1份,重量:0.364kg,金额应为7.8624元,但其价签标注总价:7.90元,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收取7.90元。 上述货值金额共计7.9元,违法所得0.04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案件来源登案卷材料1份,予以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投诉举报1份,予以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3.2026年5月26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予以证明该超市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4.2026年5月26日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经营场所展销柜上“小黄瓜”标有价格“21.6元/kg)”图1张。予以证明该超市经营小黄瓜并标明售价的事实; 证据5.2026年4月19日消费李李先生到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购买“小黄瓜”,该超市收取7.90元的已结账单(超市人员结算时电脑打印)1张,予以证明该超市经营小黄瓜、该笔交易超市以7.90元进行结算的事实; 证据6.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杨梅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证明; 证据7.经营者杨梅玉《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予以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被委托事项; 证据8.2026年8月27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予以证明该超市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9.该超市向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经营场所展销柜上“小黄瓜”标有价格“21.6kg)”。2026年4月19日李先生到该超市购买“小黄瓜”1份,重量:0.364kg,金额应为7.8624元,但其价签标注总价:7.90元,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收取7.90元。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经营上述商品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锦屏县佳惠百货有限公经营商品小黄瓜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分(¥0.04元); 2.罚款玖佰玖拾玖元玖角柒分整(¥600.00元); 罚没合计壹仟元零壹分(¥600.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分社(地址:锦屏县三江镇三江路体委球场门口)。【缴款方式: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财务室(地址:锦屏县三镇码头社区)开具缴款书,携缴款书到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分社缴纳罚没款,也可通过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99.97元
黔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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