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特隆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伊德红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MA3MYUTB46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留庄镇留庄九村(新安煤矿东200米处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7
2020-04-30
(2020)鲁0826民初8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0
2019-12-03
(2019)鲁0826财保178号
胡**、丁**其他民事裁定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826202400870
2024年10月8日15:10分,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微山县付村镇高庄路口处对韦兆朋驾驶的鲁H88D89(黄色)、鲁H105E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马赵、马飞向韦兆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韦兆朋自愿放弃。检查中发现:该车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滕州市张汪镇浩鑫建材装载石子运往微山县付村西汇子港。另,经执法人员和驾驶员对该挂车现场核实、拍照、取证、该车车厢底部加装6个液压顶,驾驶员一侧车厢栏板改为6扇活动门,起动装置启动后侧翻卸货。该挂车擅自加装6个液压顶和驾驶员一侧车厢栏板改为6扇活动门,改装成自卸货车,与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不符。经调查认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现场人员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执法照片、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所属车辆再次被查处,以1万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5万元
26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09
2
370826202400713
2024年8月20日21时50分,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微山县付村外环西汇子路口处对杨冰岳驾驶的车辆鲁H37J75(黄色)、鲁HF7G1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张刚、董加庆向杨冰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冰岳自愿放弃。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37J75(黄色)为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F7G1挂(黄色)为鲁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从微山县付村东汇子清源货场装载石墨灰运到滕州市井亭矿煤场。经执法人员对鲁HF7G1挂(黄色)进行勘验并核实该车《道路运输证》发现,该车货运经营者擅自加装6个液压顶,将仓栅式半挂车改装成自卸半挂车,与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不符。杨冰岳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调查认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及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执法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16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1
3
370400202401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对其进行罚款
5000.00元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23
4
370403202400275
2023年07月04日 23时36分,车牌号为鲁H83L29(黄色)鲁HJ3P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518黑风口处的G518(上行)K26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实际车货总重为122.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3.4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益特隆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张钦将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山东益特隆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