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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福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明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DKU1H897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宝武公路西侧(史各庄中心小学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史市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2025年4月18日与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了一台产品编号为1701200706的叉车,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办理了该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台叉车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制定了天津福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并于当天生效执行。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宝武公路西侧(史各庄中心小学对面)的天津福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董建操作叉车时未系安全带,该行为违反了当事人2025年4月23日制定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第9条“上车后应先扣好安全带”的规定,在检查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董建未系安全带的行为未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员工董建(身份证号码为131****************)作为该公司任命的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根据《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而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为其管控的一项内容,其未持证驾驶叉车的行为表明其未按照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当事人场车安全员的行为满足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构成要件。2025年6月16日经执法人员回查,当事人和当事人场车安全员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
35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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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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