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小叮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芳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H9D7T2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双岙村紫云山路121号第一层东首(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9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扎蹄17箱(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保质期6个月);“武谷夷丰牌春笋片”18箱(其中生产日期2023年4月7日为7箱,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6日为11箱,保质期9个月);营得牌千层豆干2箱(生产日期2022年5月6日,保质期180天);鲍鱼调味汁4箱(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1日,保质期12个月);捞佬墨鱼仔8包(生产日期2022年3月6日,保质期24个月);手工咸蛋卷23包(生产日期2023年2月4日,保质期12个月);至尊鲍6箱(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金汤鲍参肚13箱(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天妇罗虾4箱(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合计9716元。同时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生产日期的捞佬青虾仁11箱又11包,货值合计2887.5元。另查明,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构成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扎蹄17箱、“武谷夷丰牌春笋片”18箱、营得牌千层豆干2箱、鲍鱼调味汁4箱、捞佬墨鱼仔8包、手工咸蛋卷23包、至尊鲍6箱;金汤鲍参肚13箱;天妇罗虾4箱和上述无生产日期的捞佬青虾仁11箱又11包;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三、对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四、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构成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扎蹄17箱、“武谷夷丰牌春笋片”18箱、营得牌千层豆干2箱、鲍鱼调味汁4箱、捞佬墨鱼仔8包、手工咸蛋卷23包、至尊鲍6箱;金汤鲍参肚13箱;天妇罗虾4箱和上述无生产日期的捞佬青虾仁11箱又11包;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三、对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四、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5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