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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昆阳镇大民印刷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萧玉微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592882894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环城西路24号(车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浙0326民初8549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平阳县昆阳镇大民印刷厂
杨**,温州宏泰纸制品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5
(2025)浙0326民初6459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平阳县昆阳镇大民印刷厂
杨**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1-11-23
(2021)浙0326民初5407号
合同纠纷
缪**
平阳县昆阳镇大民印刷厂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70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拥有特种设备场车,截止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还未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