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汇丰便民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彩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6LTAYH8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花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89号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芒市汇丰便民商店内零售烟草制品,2025年7月21日被我局查获,现场共查获其零售的玉溪(软)11包;玉溪(鑫中支)3包;玉溪(初心)5包;玉溪(软初心)4包;玉溪(硬和谐)2包;黄金叶(乐途)3包;威斯(小熊猫)3包;红河(软甲)8包;红河(软99)2包;红河(硬88)9包;红塔山(硬传奇)2包;红塔山(大经典1956)3包;云烟(紫)11包;云烟(硬云龙)10包;云烟(软珍品)9包;云烟(细支珍品)7包;云烟(中支金腰带)2包;云烟(细支云龙)10包;南京(十二钗薄荷)2包;南京(炫赫门)6包;双喜(软经典)3包;利群(新版)2包;贵烟(跨越)2包;芙蓉王(硬)8包。后经函询芒市烟草专卖局,查实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案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销售的烟草制品的进销货凭证且未记账,根据案发当日现场查获的烟草制品数量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价格认定相关物品价格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100号)文件《云南省卷烟和雪茄烟现行价格》,认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26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5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芒市汇丰便民商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2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芒市汇丰便民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张彩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张彩菊身份的书证;
4.2025年7月29日,对当事人张彩菊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张彩菊对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情况的陈述;
5.《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芒市监协查【2025】45号)打印件1份1页,证明我局向芒市烟草专卖局函询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证;
6.《芒市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回复函》(芒烟回函[2025]第45号)打印件1份1页,证明芒市烟草专卖局回复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证。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价格认定相关物品价格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100号)文件1份21页证明查获的当事人零售烟草制品的价格的书证。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伍元整(455元),上缴国库。
455.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