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文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6MA493RK26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兴山县榛子乡幸福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0
(2023)鄂0526民初28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兴山县昌盛装饰服务部
兴山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恩施州宇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国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兴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兴山县人民法院
2
2021-11-08
(2021)鄂0526民初682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刘**,张**
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兴山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3
2021-11-07
(2021)鄂0526民初682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刘**,张**
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兴山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兴山县人民法院
4
2021-10-21
(2021)鄂0526民初682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刘**,张**
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兴山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68号
当事人于2018年4月成立,自2019年8月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12月25日下发《关于制定兴山县乡村振兴示范区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兴发改价费文〔2024〕6号)。当事人自2025年1月执行该文件至今。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价格标准:(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水价为1.95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水价为4.43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水价为5.84元/立方米”、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水量标准,分别为:每户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为3立方米以内(含3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3-8立方米(不含3立方米、含8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8立方米以上部分(不含8立方米)”、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相关事项说明及要求:(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第一档水量按照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综上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第一档水量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即水量3立方米以内应当执行1.95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因当事人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该价格标准,而是按非居民用水价格4.55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导致每月多收取7.8元。2025年1月至6月当事人共多收取兴山县榛子乡中心小学46.8元水费。
兴发改价费文〔2024〕6号文件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相关事项说明及要求:(五)对享受低保和特困政策的终端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立方米(含3立方米)以内的按1.0元/立方米执行”。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对照兴山县民政局以及板庙村、和平村、幸福村3个村委会提供的低保和特困户名单,经当事人示范区水厂工作人员通过收费系统和供水签订用户协议进行对比复核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榛子乡特困户用水名单》及3个村的低保和特困用户的供水报装及用水收费情况,3个村供水报装共19户,其中未用水共12户,当事人供水共7名特困用户:许道军、陈先珍、张永清、刘应亮、李雄、廖大雄、郭明生。当事人没有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立方米(含3立方米)以内的按1.0元/立方米”的水价优惠政策,而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水价1.95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取,导致对7名特困用户多收取水费,具体情况如下:1.许道军,客户编码01000459,2025年2月多收水费0.95元。2.陈先珍,客户编码01000469,2025年2月、3月、6月、8月、9月分别多收水费0.95元;4月、7月分别多收水费1.9元;5月多收水费2.85元。多收水费共计11.4元。3.张永清,客户编码01000655,2025年2月多收水费1.9元、3月多收水费0.95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分别多收水费2.85元。多收水费共计19.95元。4.刘应亮,客户编码01000131,2025年2月、5月、6月、8月分别多收水费1.9元、1.9元、0.95元、0.95元。多收水费共计5.7元。5.李雄,客户编码01000213,2025年1月、2月分别多收水费1.9元;5月、6月分别多收水费2.85元。多收水费共计9.5元。6.廖大雄,客户编码01000251,2025年7月、9月分别多收水费0.95元。多收水费共计1.9元。7.郭明生,客户编码01000604,2025年3月、4月、5月、7月、9月分别多收水费0.95元,多收水费共计4.75元。以上,2025年1月至9月当事人分别多收许道军0.95元、陈先珍11.4元、张永清19.95元、刘应亮5.7元、李雄9.5元、廖大雄1.9元、郭明生4.75元。对7名低保和特困用水户总共多收取水费54.15元。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兴山县榛子乡中心小学水费46.8元,多收取7名低保和特困户水费共54.15元。多收水费合计:100.95元,即违法所得100.95元。本局于2025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的水费分别退还给各用户。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向本局提交了将7名低保和特困户共多付的54.15元水费分别退还给各用户的退款凭证。当事人在本局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兴山县榛子乡中心小学多付的46.8元水费退还,本局决定依法予以没收,兴山县榛子乡中心小学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2.罚款100.95元。
100.95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